关于网发《滨州职业学院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15浏览量:


滨州职业学院文件

 

滨职院政字〔202288号滨职院政字〔20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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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发《滨州职业学院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各部门:

《滨州职业学院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处理办法》业经院领导同意,现予以网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630

 

 

 

 

 

 

 

 

 

 

 

滨州职业学院

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完全和有效使用,避免固定资产丢失和不正常的损坏,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生产等工作任务的顺利进行,提高固定资产的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地爱护固定资产。各部门应该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定各项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积极推行岗位责任制度;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一旦发生丢失、损坏事故,应及时按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当事者应予赔偿。

(一)凡丢失(下落不明或携带外出丢失)的固定资产一律按原价赔偿,并追究使用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凡在本单位室内丢失的固定资产,要及时报告治安保卫处,由治安保卫处根据案件情况处理,并出具鉴定报告。根据鉴定报告追究有关部门的管理责任,并列入目标考核。

(三)丢失稀缺珍贵物品,按原价的2-3倍赔偿。原价低于现行市场价格的,按现行市场价格的2-3倍赔偿。

第四条 由于不按操作规程操作使用致使固定资产损坏,按当时市价合理议价后计算赔偿。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固定资产局部损坏,但能修复使用,不降低性能和精度者,视当事人的态度,责其酌情赔偿维修费和损坏的零件费。

(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固定资产的。

(三)尚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或未掌握操作技术,轻率动用设备器材,粗心大意、操作不慎的。

(四)工作失职、不负责任,保管、提运不当的。

第五条 损坏设备器材原因同第四条情况,损坏的设备器材经修理调制,其性能、质量较原物仍降低甚多者,除赔偿零件费、维修费外,应按原件的10-30%赔偿损失。

第六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损坏,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的,免于赔偿:

(一)因固定资产使用操作本身的特殊性能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二)因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长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时,虽已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四)经领导批准存放物资的地点,虽属条件可能,已加强了安全措施,仍未避免的失盗,经公安部门鉴定属于外盗者。

(五)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意外损失。

(六)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当事人应及时填写“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报告单”,向有关领导及治安保卫处报告。查明原因后,根据事故大小,分别由本部门或学校处理。

第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要切实保护现场,有关部门要立即向治安保卫处报告,由学校组织专人严格审查,专案处理。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领导审批。

第九条 赔偿处理权限:

(一)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下的由本科室科长(主任)提出意见,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并报资产处备案。

(二)损失价值在100-500元的,由部门提出意见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根据鉴定结果,由资产管理处审批。

(三)损失价值在500-2000元的,由部门会同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审批。

(四)损失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及其他重大损失,损失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要立案处理,报院长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应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

第十一条 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责任事故,属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自责任大小和认识表现,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并分担赔偿费。

第十二条 确定赔偿金额和缴纳期限后,由赔偿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催缴,责任人到财务处缴纳赔偿金。责任人经济确有很大困难,难以一次付清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证明属实,报院领导批准,可以缓期分几次从本人工资中扣付。扣款事宜由财务处办理。

第十三条 赔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赔偿责任人若不按期缴纳赔偿金,且无正当理由的,资产管理处有权委托财务处从其工资中扣缴,赔偿责任人为学生的,学生如在毕业前仍未缴清款项,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资产管理处。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滨州职业学院办公室  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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