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发《滨州职业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15浏览量:


滨州职业学院文件

 

滨职院政字〔202136号滨职院政字〔20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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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发《滨州职业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

 

各院、各部门:

《滨州职业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办法》业经院领导同意,现予以网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414日  

 

 

 

 

 

 

 

 

 

 

 

滨州职业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办法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及国家固定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概念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是指不同类型、不同用途资产的产权变更行为。

(二)对外捐赠,是指将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但尚有使用价值的国有资产捐赠给其他单位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报废,是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报损,是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二、固定资产处置的原则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院长的领导下,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处置国有资产,必须经过论证或经专家鉴定或根据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按照先调出、后出售、再报废的顺序进行。

()出售资产的价格和报废资产的残值的确定,必须经讨论评估,采取集体定价或招标处理的办法。

三、固定资产处置的申报程序

 ()各单位处置固定资产时,必须提出处置固定资产的报告,填制《滨州职业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一式二份,见附件一)报资产管理处。

()资产管理处对申请单位要处置的资产进行初审,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审批。

(三)按照院长签批的意见,由资产管理处按照审批权限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估、技术鉴定(自行不能鉴定另请专家除外)或报市财政局进行评估鉴定,并出具评估确值和技术鉴定报告(一式二份,见附件二)。

(四)学校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通知使用单位打印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一式四份),按规定程序签字后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把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报学校审批。报市财政局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填制《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办理审批手续。

(五)根据批复意见,资产管理处进行处置。

(六)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按照学校或市财政局审批手续办理销帐撤卡工作。

四、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学校各单位处置固定资产要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一)处置总价值在1000元(包括1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进行鉴定,由资产管理处审核,报院长审批。

(二)处置总价值1000--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报资产管理处经专家论证后,由学校审批。

(三)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指资产原值,下同)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学校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五、固定资产处置提交材料

学校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及申报审批表;

(一)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二)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和有关证明;

(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价值确认文件;

(四)处置资产清册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其它有关材料。

六、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各单位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根据其占用、使用权的管辖范围交财务处按规定管理使用,处置价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计入专用基金,学校各单位处置资产后应根据核批的文件及时调整相关账目。

七、固定资产处置的账目处理

学校各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以资产管理处核准的固定资产处置批复书及有关资料为依据,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一)出售固定资产时,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纪委组织评估,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不低于评估的价格与购买方签订买卖合同(购买方的确定采取招标的办法进行),凭固定资产处置批复书和“买卖合同”调整资产、资金账目;经鉴定的资产损失报告文件调整资产、资金账目。

(二)对外捐赠资产时,根据学校领导的审批意见,按资产的原始价值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三)报废固定资产时,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对报废资产的残值进行评估,按不低于评估的价格做报废处理,凭固定资产处置批复书和变价收入单调整资产、资金账目。

(四)报损固定资产时,由造成资产损失的单位报告资产损失原因并出具对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者的处理文件,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鉴定,凭固定资产处置批复书和经鉴定的资产损失报告文件调整资产、资金账目。

八、全校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对违规违纪行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九、本办法的组织和实施,接受审计办公室的监督。

十、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滨州职业学院办公室 202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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