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职业学院学生综合测评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守高校立德树人根本目标,促进学生自主管理,积极参与学院各项教育管理活动项目,不断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客观、全面的反映和评价学生所取得的各项成绩和创新探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测评坚持导向性、自主性、可行性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综合测评的结果作为评定各类奖学金,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各类先进个人和评优树优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学生综合测评分=德育测评分Ï 20%+智育测评分Ï70%+体育测评分Ï10%+奖励分。
第二章 德 育 测 评(满分100分)
第五条 考核内容和方式
(一)考核内容主要为政治表现、品德修养、遵纪守法、学习态度、集体观念五个方面。
(二)考核方式采取定量测评和定性测评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定量测评就是依据考核内容及标准以记分的方式对学生表现、行为作出量的评价。定性评估就是在定量测评的基础上,以鉴定的形式对学生的表现进行具体、深入的定性分析,并依据考核内容及标准打出定性评估分。
(三)考核成绩评定,以定量测评和定性测评成绩相加结果作为被考核学生的考核成绩,根据成绩,确定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
第六条 定性评估考核标准(满分85分,其中宿舍20分)
定性评估每月进行一次,每学期共进行5次,历次评估得分相加结果为学生定性评估实际得分。
(一)政治思想(满分10分,每月2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不参与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2.维护民族团结,努力为人民服务,做到个人利益服从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3.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活动,努力提高个人的思想素质与政治觉悟,积极要求进步。
4.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5.扣分:
(1)学院、系(院、部)组织的政治学习和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1分;
(2)班级组织的政治教育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1分。
(3)政治理论课考试或考查不及格者,在当月考核中扣1分。
(二)品德修养(满分10分,每月2分)
1.文明礼貌,谦虚诚实,作风正派,不观看、不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不追求低级趣味,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讲究卫生,勤俭节约,不浪费水电和粮食,有艰苦奋斗的精神。
3.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有良好的劳动习惯。
4.扣分:
(1)学院、系(院、部)组织的各类公益劳动,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1分;
(2)与老师、同学发生冲突,主要责任者每次扣2分;
(3)有不文明行为者每次扣1分,不文明行为的界定参见学院《关于对学生不文明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院办[2007]136号)。
(三)遵纪守法(满分15分,每月3分)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有很强的组织纪律观念。
扣分:违犯校纪校规但不够处分的视情节轻重,每次扣1-2分。
(四)学习态度(满分15分,每月3分)
1.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有严谨求实、刻苦钻研的创新精神。
2.遵守教学、考试纪律,无违纪、作弊行为。
3.扣分:
(1)迟到、早退每次扣0.4分;
(2)事假每学时扣0.2分;
(3)病假每天扣0.1分;
(4)旷课每学时扣1分;.
(5)考试做弊每次扣3分。
(五)集体观念(满分15分,每月3分)
1.关心、热爱集体,努力为集体争得荣誉。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2.爱护公物,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不做影响他人正常学习、休息的事,不搞个人主义。
3.扣分:
(1)不承担集体分给的任务每次扣1分;
(2)损坏公共财物视情节轻重每次扣1-5分;
(3)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每次扣1分。
(六)宿舍(餐厅)考核(20分)
1.自觉遵守宿舍、餐厅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清扫和保持宿舍(餐厅)的整洁卫生,爱护公物,关心同学,遵守公德。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宿舍活动。
2.加减分:
(1)在宿舍内吸烟、喝酒、赌博,每次扣3分;
(2)不按时返寝、夜不归宿、私自留宿外人,每次扣3分;
(3)在宿舍内禁止使用电炉子、酒精炉,禁止熄灯后点蜡烛、私拉电线,违者每次扣2分;
(4)宿舍卫生分数低于80分,从楼上往下扔东西,向公共区域乱扔垃圾,损坏公物者,每次次扣1分。
第七条 定量测评考核标准(满分15分)
定量测评是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期末一次性进行。
(一)加分
1.被授予省级或省级以上荣誉称号者加10分,市级荣誉称号者加8分,校级荣誉称号者加5分,其他荣誉称号酌情加1-4分;受全校通报表扬者一次加1分,同时获多项荣誉称号者,只加高项分。
2.在市级以上文艺汇演(含学习、百科知识、演讲比赛等)获奖者加3分,校级文艺演出获一等奖者加1.5分,其他酌情加分。(集体项目参加者相应减半加分,同次演出获多项奖者只加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3.对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者,由辅导员、班主任(测评小组)学期一次性在2分以内加分,加分学生的比例不超过本班学生人数的5%。
4.对于学院临时交办的工作或劳动,由学生工作处统一下发加分标准。
(二)扣分
1.因违犯校规校纪者:
警告处分:扣1分 /次;
严重警告处分:扣3分/次;
记过处分:扣5分/次;
留校察看:扣10分/次。
2.在教室等场所违反用火用电等安全规定者,视情节每次扣1-2分;
3.因教室卫生、纪律检查通报批评的,值日人员每次扣0.5分,负责该项工作的班级干部每次扣0.3分;
4.在各种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经指出不改者,被有关管理人员登记每次扣0.2分。
第八条 德育测评加分、减分后不得超过 100分。
第三章 智育测评
第九条 智育测评成绩包括考试课课程分和日常加扣分,考试课课程分期末一次性计算,考试课课程分= ,加扣分应每月进行一次。
第十条 考试课的成绩,以教务处记录为准;经批准免修的课程按80分计;补考者按补考前的原始成绩计;考查课及格以上,名次相同者按选修课成绩。
第十一条 规定选修课之外,多选修一门加1分;不交作业或抄袭别人作业一次扣0.5分;考查课、必选选修课一门不及格扣1分。
第四章 体育测评
第十二条 体育测评分分为体育课成绩、课外体育活动成绩、身体素质成绩和奖励成绩,除体育课成绩期末一次性计算外,其它方面均每月考核一次,学期共考核五次。
(一)体育课成绩
有体育课的学期,考核成绩=期末体育课查成绩*40% (经学校批准免修者考核成绩按80分计算)。无体育课的学期无体育课成绩分。
(二)课外体育活动成绩(满分25分)
1.能积极自觉参加课外体育活动、出勤率达80%以上,在体育活动中表现突出或取得良好成绩者;(5分)
2.基本能参加课外体育活动和比赛,出勤率达60%以上,但表现一般;(3分)
3.不愿参加课外体育活动和比赛,出勤率在60%以下,表现较差。(2分以下)
(三)身体素质成绩(满分15分)
1.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无病假;(3分)
2.身体基本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学习和活动、病假不超过1天记2分;超过一天记1分;超过5天不记分。
(四)奖励分(20分)
1.在市级以上体育比赛中获第一、二名者加10分;获第三、四名者加8分;获第五至八名者加5分;
2.在校级体育比赛中获第一名者加5分;获第二、三名者加3分;获第四至六名者加2名;
3.在系(院、部)级体育比赛中获第一名者加2分;获第二、三名者加1分;
4.体育竞赛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按获得名次加分标准加分,非主力队员减半加分。同次体育竞赛获得多项名次只能加两个最高分,同期同一项目不同级别的体育竞赛只能加一个最高分。
(五)特殊情况体育免试者,按及格成绩计算。
第五章 奖励分
第十三条 本章奖励分包括学生参与或经批准自主研发各类活动项目和学生干部履职尽责各类工作和专项活动加分,所有加分累计以20分为上限。
1.获校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在校内、外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者(独撰、第一作者)加3-5分;
2.参加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专业技能鉴定,获初级证书者加2分,获中级证书者加4分,获高级证书者加6分;
3.参加全国、省、市(校)级专业技能大赛,获一等奖者分别加10、8、3分,二等奖者分别加8、6、2分,三等奖者分别加6、4、2分;优秀奖分别加2、2、1分;
4.自主研发具有一定教育意义的活动项目或参与学生导师指导下的各类教育管理项目,视项目规模、受教程度和引导效益加1-5分;
5.根据学生在各类活动项目实施过程中作用的发挥和承担的任务加0.5-4分。
第六章 综合测评的实施
第十四条 综合测评由各二级学院学生科(团总支)依据该办法具体组织各班实施,各班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及原始资料由辅导员(班主任)存档,以备各院或学生工作处督查。必要时可由各院学生科(团总支)或学生工作处复议重评。
第十五条 学生的综合测评,每月一小结,每学期公布一次,每学年末汇总,综合测评时间原则上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第十六条 综合测评采取自我测评,辅导员、班主任具体组织班级测评,各院学生科(团总支)审核的程序进行。
(一)学生自评。学生须按测评内容写出书面小结,并按统一表格要求,实事求是地自测,填写各项分数,交班测评小组初评。
(二)班级初评。各班成立综合测评小组,由班长、团支部书记、4-5名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由班内民主选举产生,要求思想素质高、办事公正公平、责任心强)。测评小组工作内容是:审议、核准各项分数,修正出现的错漏。
(三)辅导员、班主任负责组织指导、汇总测评成绩,向全体学生公布综合测评结果,允许学生在三天内提出质疑,若有错漏,应予以更正,最后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将测评结果报各院学生科(团总支)。
(四)各院学生科(团总支)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测评结果向全体学生公布。
第十七条 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外,视其情节轻重,另在其综合测评总分中扣1-3分,并取消责任人本学年的评优资格。不按规定组织测评,不向学生公布测评结果及平时考核出现明显不公造成影响的部门,将取消和减免该部门奖学金额度。
第十八条 未参加该学期全部课程的考试、考查者,不纳入该学期的综合测评。
第十九条 每学期的综合测评分,作为评定奖学金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学年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我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高职生和中专生。成人教育、社会培训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各院学生科(团总支)可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对本办法的具体条款制定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