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发《滨州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15浏览量:


   

滨州职业学院文件


滨职院政字〔202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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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发《滨州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


各院、各部门:

《滨州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业经院领导同意,现予以网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5月20日



滨州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在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除依法由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外,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处分包括以下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五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根据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

(二)宣传、张贴非法宣传品;

(三)违犯有关法律法规,带头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等;

(四)组织或带头参加罢课、罢餐、静坐等扰乱正常教学和校园秩序的;

(五)组织及带头出版非法刊物或组织非法组织等;

(六)在校参与非法传销和有害气功、宗教、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性质严重的;

(七)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八)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第六条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理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打架、结伙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制造事端者

引发事端,造成不良后果,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策划他人打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动手打人、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持械打架者加重处分;

(四)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帮助一方打群架,促使打架事态发展,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作伪证者

1.目击者或其他被调查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造成调查困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2.参与打架又作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打人致伤的责任人,必须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拒不履行赔偿责任者,加重处分;

(八)聚众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凡在院内拉帮结派,以各种不正当名义收取学生钱财,一经查实,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随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十)对于组织社会人员到院内拉帮结派、来院打架斗殴者,一经核实,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学生邀请校外人员来访,校外人员扰乱学院教学或学生生活秩序者,追究邀请者的责任。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在校期间,凡参与两次以上(含两次)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聚众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给予以下处分:

凡参与赌博者,或为赌博提供赌具、赌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公民道德规范,行为不文明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侵犯他人肖像权、隐私及人身权利,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进行色情陪侍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侮辱、诽谤他人经教育不改或散布他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会场、教室、餐厅、宿舍扰乱秩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男、女生交往行为过度亲密,影响校园文明秩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故意损坏学校公用标志或撕毁正在发生效力的文告(通知、通报、布告、封条等)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在建筑物、墙壁、桌椅、公共标志等公物上,乱刻、乱涂、乱贴,故意弄脏、弄坏者,给予警告处分;

(九)打骚扰电话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故意用污水、污物污秽他人身体,辱骂、散布谣言、诽谤他人,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在学院公共场所、宿舍内吸烟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二)在校内随地大、小便,乱扔、乱倒纸屑、果皮及污物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三)严重妨碍公共卫生,破坏公共财物,破坏校园绿化、亮化、美化等,给予警告处分;

(十四)私自攀爬或翻越学校围墙、护栏、窗户或其它建筑设施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屡教不改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十条  收看、复制、制作、传播淫秽物品或散布、传播反动言论、封建迷信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收看、复制、制作、传播淫秽书刊、录像、黄色网站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散布封建迷信,传看或张贴封建迷信、反动书画、传单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或为偷盗、诈骗提供消息或工具,提供伪证、窝赃、销赃,除退回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盗窃、诈骗、冒领、侵占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作案未遂者,给予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不足2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作案价值为200元至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4.作案价值为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有勒索、敲诈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偷盗、诈骗提供信息、工具,或者进行掩盖、提供伪证、窝赃、销赃等活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损坏公物者按原物实价赔偿经济损失(含修理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破坏公私财物及校园公共设施者,除加倍赔偿经济损失(含修理费)外,根据破坏财物的价值,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学生宿舍(公寓)管理相关规定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夜不归宿或私自租房居住,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宿舍留宿他人,给予警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焚烧垃圾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私接电线、网线,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如打牌、喧哗、嬉闹、播放音乐等),给予警告(含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在宿舍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危险品(如液化气罐、鞭炮、酒精、煤油、汽油、硫酸、硝酸等),除没收危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存放、使用各种电热器具(如电炉、电热杯、电饭锅、热得快等)和炊具,除没收违规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含警告)至记过处分;

(九)向洗涮水池、便池、下水道、走廊等倾倒杂物,或向窗外、阳台外乱扔乱倒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攀爬门、窗、阳台出入公寓,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含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互联网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不参加集体活动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教职工、学生干部依法或依章执行任务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携带、藏匿管制刀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参与学生罢课、罢操、罢餐、静坐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酗酒滋事,不听劝诫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不遵守书刊借阅制度,有意撕毁、勾划、涂抹、盗窃书刊者给予记过处分;

(八)冒用其他个人、组织名义、利用他人证件谋求私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骚扰、恐吓、威胁他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学生有吸食、种植、贩卖毒品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纪律处分的参照有关条款。

第十五条制作、使用、提供伪造证明、证件,涂改、转借证件,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当面辱骂、殴打教职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以下纪律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连续旷课达10学时(节)(旷课一天按6学时(节)记),或累计旷课达20学时(节),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连续旷课达20学时(节),或累计旷课达40学时(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连续旷课达30学时(节)或累计旷课达50学时(节),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连续旷课达40学时(节)或累计旷课达70学时(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连续旷课达60学时(节)或累计旷课达90学时(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按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分。

第十八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认错并及时改正,并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者;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或有其它立功表现者。

第二十条  违纪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应加重处分:

(一)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二)包庇其他违纪行为者;

(三)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策划、胁迫他人违纪者;

(五)违纪后,认错态度极差、拒不接受教育或屡教不改者;

(六)同时有多种违纪行为者。

第四章  违纪处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二条  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后应立即查清事实、收集证据。调查笔录应写明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班级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应将调查情况及笔录交被调查人核对,允许被调查人更正,并签署姓名和日期。调查人员应将调查原材料交有关二级学院学生管理部门或学生工作处保存。

第二十三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  学院授权各院依据本规定对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进行处理,由相关学院行文,报学工处备案。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各二级学院根据调查材料提出处理建议,学生工作处审核,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行文。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处分决定文件下达后,由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处分决定书内容应包括: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学生对学院做出的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滨州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的规定

第三十条  解除纪律处分的条件

处分期内,无再次违反学院规章制度任何行为,且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撤销纪律处分:

(一)正确对待所受纪律处分。对所受纪律处分思想上要有深刻认识,行动上要有较大改进;

(二)综合测评成绩有所提高。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刻苦努力,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思想道德水平和综合测评成绩明显提高。

第三十一条  撤销纪律处分的时间

(一)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时间不少于半年;

(二)受记过(含记过)以下纪律处分的学生,满半年后方可申请解除纪律处分。

表现特别突出的(如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前三名成绩的;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在活动中受到社会、学院、表彰的;在学院、各院和班级工作中特别突出的等),可在半年后申请解除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解除纪律处分的程序

(一)学生个人提出申请,辅导员(班主任)出具该生在纪律处分期间的具体综合表现,并提供具体的学业成绩、名次提高的详细资料等;

(二)二级学院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并形成解除处分的书面报告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提出解除处分意见,公示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学院授权各院依据本规定对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解除处理,由学院发文,报学工处备案。

给予学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各二级学院根据调查材料提出处理建议,学生工作处审核,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院行文。

(四)在解除纪律处分后又违反学院纪律、按规定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其原纪律处分作为新纪律处分的参考依据;

(五)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1.滨州职业学院学生处分授权委托书

2.滨州职业学院学生处分文件送达回执





附件1

滨州职业学院学生处分授权委托书


受委托学院: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对同学进行调查处理

委托处理权限:记过 (含记过)以下处分、解除处分。





委托人:

委托时间:








附件2

滨州职业学院学生处分文件送达回执


受处分学生姓名、所在班级学院:

送达文件名称及文件编号:

送达方式:

送达人: 送达日期:年月日

收件人;  收件日期:年月日

说明:


注:若本通知书非受处分学生本人签收,代签收人须为本人家长或与其同住的其他成年亲属。若受处分学生本人或代签收人拒绝签收,或因无法与学生取得联系,则采取邮寄或校内公告等方式予以通知或通告,同时经办人要会同相关见证人填写详细书面说明(包括拒收或无法取得联系原因、过程、日期以及经办人、见证人签名)。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收件人签字后交学工处,第二联存二级学院备查。




滨州职业学院办公室 2022年05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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