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发《滨州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15浏览量:


   

滨州职业学院文件


滨职院政字〔201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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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发《滨州职业学院学生申诉


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各部门:

《滨州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业经院领导同意,现予以网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9月7日



滨州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申诉处理行为和程序,保证学院对违纪学生处分、处理行为的规范有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涉及本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违法、违规、违纪处分(处理)方面的决定有疑义,向学院提出个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其他类别的在校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生应以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受理机构

第五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等相关事宜。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参加。组成人数一般为7至11人,人数为单数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1.受理学生的申诉;

2.调查审理学生的申诉事项;

3.做出维持、重新审查、更改或撤销学生处分(处理)的建议。

第七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团委,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下列事项有异议的,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1.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

2.学院给予退学处理;

3.学院作出的违法、违规、违纪处分(处理)(含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九条  学生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诉人必须是符合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自然人

2.学院处分(处理)决定送达学生后,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经学生本人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拒绝签收处分(处理)决定或由于特殊原因处分(处理)决定无法送达学生手中,申诉期限自公告期期满之日算起,逾期将不予受理。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及相关证据。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学生过期不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3.依据清楚,处分恰当,驳回申诉。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三条处理申诉的形式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根据申诉人申请也可以采取听证会的方式。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当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调研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意见:

1.根据对学生的情况的调查取证,认为处理决定符合有关文件精神,处分得当,帮助二级学院做好学生工作,撤回申诉。

2.认为原处理决定不当的,提出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建议。

处理决定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书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六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一般由本人签收;若本人签收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第十七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申诉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学生申诉听证程序

第二十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听证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违纪事件的复查工作,做出是否召开听证会的决定,确需召开听证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或代理人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

作出处分决定的职能部门和申诉学生认为听证主持人或其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均有权申请回避。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审核有关证据;

5.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四条 申诉学生、其他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五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六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学生就事实、理由、证据或者依据进行陈述、申辩,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3.作出原处理决定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就事实、理由、证据或者依据进行答辩,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经听证主持人允许,申诉学生有权与作出原处理决定的相关部门人员就事实和处理依据进行辩论;

6.申诉学生和参加听证的相关部门人员作最后陈述;

7.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七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听证笔录应当由申诉的学生和参加听证的相关部门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听证情况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听证,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告知其听证的时间、地点后,该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维持原处分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关于办法中部分条款的说明

2.滨州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申请书

3.滨州职业学院受理学生申诉通知书

4.滨州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

 


附件1

关于办法中部分条款的说明

一、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3.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4.受理申诉的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5.受理申诉机关的处理决定;

6.作出决定的日期。

二、听证纪律包括以下内容

1.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

3.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

4.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它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三、听证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听证案由;

2.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名称及其它情况;

3.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4.听证的过程;

5.事实和认定的证据;

6.处理意见。

附件2

滨州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申请书

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所在学院班级


学号


政治面貌


民族


通讯地址


宿舍号


联系电话


与申诉相关的处理

决定名称及文号


作出处理决定日期


收到处理决定日期


申诉处理方式选择

面审查 开听证会

申诉的理由和要求


申诉人(签名)

所在学院意见(签名盖章)

注:请附原处理决定复印件一份

附件3


滨州职业学院受理学生申诉通知书


编号:

_____同学:

你  年 月 日提出的对___决定不服的申诉申请书于  年 月 日收到。经初步审查决定如下:

一、受理申诉。

二、提交的申诉材料不齐备,请于  年 月 日前将_____等材料补正。过期不补正者,视作不再申诉。

 



(受理申诉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滨州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


编号:

___同学:

 你  年  月  日提出的对_____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已经处理完毕,并做出以下申诉处理决定,本决定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特此通知。

附:申诉处理决定书




(学院盖章)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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