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职业学院文件
滨职院政字〔2017〕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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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发《滨州职业学院全日制高职学生
学籍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院、各部门:
《滨州职业学院全日制高职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业经院领导同意,现予以网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9月7日
滨州职业学院全日制高职学生学籍管理
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本院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 结合学院教学、学生管理改革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学籍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三条凡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院招生考核,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院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均入本校一年级学习。
第四条新生应凭学校录取通知书(信息应与身份证相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报到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费。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就业处和学生工作处学籍科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报道入学时,学校招生就业处及各二级学院应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新生报到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按照我校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准予办理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即离校回家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自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不离校者,即取消其保留入学的资格)。
(二)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生或家长应在报到入学期间持入伍通知书或当地县级武装部出具的参加入伍证明到学校学生工作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第七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一)新生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痊愈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的证明书,经我院指定医疗机构复查后,到学生工作处办理相关复学手续,再随同下一年度的新生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在退役后2年内持退役证和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书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到学生工作处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及各二级学院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必须到二级学院学生科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周内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可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经注册者不能参加学院的教学活动。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获准后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暂缓注册:
(一)无正当理由,开学时未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超过三天者;
(二)上一个学期(含假期)有违纪行为,组织上未作处理结论者;
(三)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应暂缓注册者。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不予注册:
(一)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手续后,未期满或未经学校同意即返校者;
(二)学校安排的应在假期完成的理论或实践学习任务,在开学时未按要求完成者;
(三)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者;
(四)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的不予注册者。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当及时书面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二级学院领导和学校领导批准,报学工处备案,可缓期注册。
暂缓注册期间不能参加各类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的评定。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向学生工作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
第三章 学业管理
第十四条 高职学生实行学分制。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事先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一般以学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的比例评定,含技能考试的科目,期末考试成绩占60%,技能考试成绩占20%,平时成绩占20%的比例评定。特殊课程需改变上述比例的,事先应经教务处书面批准、备案。
第十七条 毕业设计、毕业考试、实验实训、社会调查和《实习报告》的成绩,按百分制评定成绩。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低于60分或不及格者,除毕业学期外,凡符合补考规定者,均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四周内);补考仍不及格者,可申请重新修读或在毕业前再次补考;毕业学期考试不及格,应做结业处理或延期重新修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正常补考(即在下学期开学四周内,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
(一)一学期有四门以上(不含四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旷考课程应予累计);
(二)各学期累计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旷考课程应予累计);
(三)缺课时间(包括病事假和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一学期的三分之一学时;
(四)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者。
因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而不准补考的学生,若认识态度较好、本人申请、辅导员或班主任同意、经二级学院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条 结业生离校半年后,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其思想表现证明、教务处批准,给予最后一次补考机会,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不及格者,按永久结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重新修读,需缴纳再学习学费,再学习学费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必须修完本专业所规定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 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推行弹性学习制度。提前修满学分可以提前毕业。在规定的年限内所得学分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延长学习时间。一般学制为三年的,学习年限为二至五年。最长年限结束后仍不能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结业处理。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并有利于学习的;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毕业前一年的;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1.高职分类面向中职毕业生的技能考试招生;
2.高职分类中高职分类贯通招生;
3.以高考为基础的考试招生(文化成绩加技能考试成绩);
4.艺术类专业招生;
(三)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四)在休学、保留学籍和入学资格期间的;
(五)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六)无相同招生计划专业的。
第二十六条各专业转出或转入学生的数量应控制在该专业同年级学生人数的5%以内,且确保学生调整后原所在专业班级教学秩序的稳定。
第二十七条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转专业的标准及程序详见《滨州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工作规程》。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请转学,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其他高校的学生要求转入我校学习,须由转出学校将学生的转学材料寄给我校学生工作处,经过严格审核并经主管学生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我校学生要求转到其他学校学习,学生本人应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因病转学者要有医生证明),经二级学院主管学生的领导审查同意后,送学生工作处审核并呈报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然后由学生工作处与拟转入学校联系,报省教育厅审批。
在接到省教育厅同意转学通知后,学生方可办理离校相关手续。
(三)办理转学手续必须提交下列材料:《山东省普通高等学院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及有关证明(因病转学要有相关医院证明)、拟转入高校及专业在生源所在地相应年份的录取分数线的相关证明、省一级新生录取简明登记表、入学以来的学习成绩单、近期的体检表、操行评定意见书、省教育部门的审批意见。
(四)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年的5月上旬或11月份上旬办理完毕。
第五章休学、复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业并经学校批准者,可予休学,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二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及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或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
2.在一学期内因其它原因请假导致缺课超过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故休学时间不得少于一学期,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三十四条 休学期间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二)户籍在学校者,户口不迁出学校;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回家疗养。医疗费用自行承担;
(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五)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六)学生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反校纪行为,按《滨州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七)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能评奖学金,不能享受助学贷款。
第三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注册前持休学证明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二级学院及学生工作处提出复习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方可复学。
第三十六条 复学学生的有关规定: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要求复学的学生,由学校治安保卫处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其复学资格;
(三)经学校批准复学的学生,一般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复学,应向所属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所属二级学院主管学生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学院领导研究批准后,送学生工作处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 允许在校学生停学创业或参军入伍,停学创业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参军入伍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停学创业或参军入伍,应提出申请并提交创业方案或部队入伍通知书,经所属二级学院主管学生负责人审核同意,学校批准,并办理保留学籍手续,方能予以实施。学生停学创业或参军入伍期间一切医疗费用、经济纠纷、司法纠纷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九条 在校学生联系和办理自费出国就读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学生家长确认,可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限为1年,学期结束前两周办理;保留学籍期满须在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保留学籍一次。
第四十条 在保留学籍期限内不得要求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六章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二条 退学学生档案由二级学院辅导员整理后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三条 退学决定文件生效后,退学学生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
第四十四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学习最长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毕业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学生提前修完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且综合计算的平均绩点达到2.5以上者,可以提前毕业。落实单位的,可以出具毕业证明。学生办理提前毕业手续,应在一学期前提出申请,经校领导批准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十七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未取得毕业规定学分者,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或作结业处理。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的学生,由本人提交申请书,经校领导批准后,教务处、学工处备案。申请及审批手续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完成学习年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取得教学标准规定的总学分而又要求离校者。
(二)毕业设计或毕业实习不合格者。
第四十九条 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一年内可以向学校申请重修、重考或重做毕业设计。重修考试或重考及格者,毕业设计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时间为每年6月份。不及格者,不再给予重修或重考。换发的毕业证书应当注明换发日期,其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的日期计。
第五十条 结业生回校重修、重考或重做毕业论文者,应按规定办理缴费手续,往返路费及其他费用自理。
第五十一条 在校学习一年或以上而中途退学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开除学籍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二条 个别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夕,有肆意毁坏公物、辱骂师生员工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的行为,学院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取消其毕业资格。对毁坏公物者,同时收取经济赔偿费。
第八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三条学院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进行审查核实后,向教育主管部门申报修改。
第五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第五十六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于2017年9月1日开始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它有关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