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职业学院章程
发布日期:2024-10-24浏览量:


 

滨州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于20017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原滨州农业学校、滨州卫生学校、滨州工业学校、滨州经济学校、滨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合并组建而成,2013年通过首批国家骨干高职院校验收,2019年被确定为国家优质高职院校、“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建设单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办学行为,推进依法办学、自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滨州职业学院,简称:滨州职院或滨职。

学院英文名称:Binzhou Polytechnic,缩写为BZPT

学院法定住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12919号。

第三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院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院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院由滨州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山东省与滨州市共管,以滨州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分立、合并或终止时,须经滨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六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院坚持“立足滨州、扎根齐鲁、放眼全国、对标世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第八条  学院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继续教育,颁发相应的毕业文凭(证书),按规定发给相关学员学习证明。

第九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滨州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第十条  实行学院、二级学院两级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学院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明确党委、院长、学术机构的议事规则和决策权限。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滨州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保障学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党对学院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院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院党委全面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制定党委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滨州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学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若干名,院长、副院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院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职能部门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全面负责教学、科学技术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按照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方式,决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院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院教代会每3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1次代表大会,按期换届。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学术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学院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席团应当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院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理事会,依法制定章程,行使职权。理事会是学院设立的咨询、指导、评价和监督的机构,主要由关心支持职业教育的滨州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企业、行业协会等组成,是促进学院与社会广泛联系与合作、引进办学资源、激发办学活力的非行政性常设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依法制定章程,行使职权。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院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依法制定章程,行使职权。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是人才培养工作咨询和研究机构,为学院人才培养工作进行决策咨询、研究、评估、督导和交流指导。

第二十五条  学院依托滨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以构建校企合作平台、促进合作办学为目标,推进区域内职业院校广泛开展实质性校企合作,更好地为滨州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按照“专业相近、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置教学部、二级学院等教学单位(以下均称教学单位)。

教学单位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学生管理、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按照学院授予的职权履行职能,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我管理。

教学单位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学院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决定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其他一些常设的或临时性的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分别协调和处理党政管理中的有关事务。

第二十八条  学院建立依法治校工作机构,聘请专业人员担任法律顾问。

第二十九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武装部等组织和民主党派组织,建立各种群众性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各群众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学院为群众性组织和社会团体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条  学院根据发展和办学需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可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缔结协议、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活动。与学院联办和学院托管、附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  办学行为

第一节 办学自主权

第三十一条  学院落实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重大决策部署,依法享有下列自主权:

(一)按照精简、效能和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办学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党政管理机构以及教学、科研、教辅等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自主确定内设机构人员配备;

(二)在人员控制总量内,按规定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三)自主制定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

(四)自主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并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备案;

(五)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六)在完成国家规定教学任务、使用统一教材基础上,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专业教材、组织教学活动;

(七)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技术攻关、提供科技服务的科研项目,可按合同约定自主支配经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自主权。

第二节  人才培养与专业建设

第三十二条  人才培养是学院的根本任务,教育教学是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学院各项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人才培养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育教学是学院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学院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三十四条  学院以全日制专科层次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要和学院资源情况举办成人、函授学历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鉴定与培训,积极争取适时举办本科层次教育。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科学合理设置课程,将职业道德、基本职业素养、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

第三十六条  学院把教学基本建设放在校园建设的优先地位,加强实训条件、图书资料、教学资源库以及数字化校园建设。

第三十七条  学院实行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依据区域产业发展确定专业结构和专业规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指导意见或审批意见设置新专业。

第三十八条  学院建立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联动开发机制,形成对接紧密、特色鲜明、动态调整的课程体系。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教学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依法处理各种教学和管理事故。

第四十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师积极进行教学方法、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教学效果,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培育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

第四十一条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学历、职业资格双证书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院各类招生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招生规定和程序,择优录取。学院根据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和技能拔尖人才免试等考试招生办法,为学生接受不同层次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多种机会。

第四十三条  学院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现代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节 技术研发与推广服务

第四十四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鼓励和支持开展实用技术研发和推广服务,引导和激励教师主动为企业和社会服务。

第四十五条  学院设立科研专项经费用于科研课题研究,学院重视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条件建设,积极搭建“产学研用”一体化的技术推广服务平台。

第四十六条  科研工作坚持“从企业中来,到企业中去”,提高成果转化率,助推区域产业发展,积极构建科研与产业相互推动、教学与科研相生相长、产学研多方共赢的高职科技发展新模式。

第四十七条  学院支持在校生开展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

第四十八条  科技服务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科学技术、知识产权管理的政策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学院声誉。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四十九条  学院积极履行文化传承创新的使命,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文化传承创新融入人才培养工作全过程。

第五十条  学院充分发挥文化的辐射作用和育人功能,增强思想文化创新能力,大力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积极融入行业企业文化,发展和繁荣特色鲜明的校园文化。

第四章  学生与学生组织

第一节  学生

第五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二条  学院一切工作必须服务于学生的成长、成才,学院为在校学生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履行教育、管理、服务职能。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按规定使用学院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获取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社会资助;

(四)依法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等活动;

(五)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

(六)毕业生依照国家政策规定自主择业;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立志肩负起民族复兴的时代重任;

(二)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努力学习,完成学业,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五)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六)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履行获得贷学金、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八)学习和使用普通话及规范的文字;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院加强学风建设,营造优良的校园文化,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以及通过正常渠道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五十七条  学院实行奖学金和助学金制度,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并为在学习和生活上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八条  学院建立相应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第五十九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六十条  学院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在校参加短期培训和其他形式学习的学习者按照临时约定享有相关权利。

第六十二条  各类来校学习者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发展或在思想道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技能鉴定(比赛)、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十五条  学院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学院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节  学生组织

第六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接受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学院团委的指导,依法制订章程,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院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院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会。

第六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

第六十九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各类学生社团及学生自律组织依法参与学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七十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人才培养的主体。

第七十一条  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教学改革和技能提升等活动;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发表科研学术成果;

(三)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四)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五)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六)公平获得进修、培训和职务晋升的机会;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不服或受到非法侵害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或者学院规章的规定提出申诉;

(八)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或聘约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二条  教师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教师应当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诚信,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努力做一名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为人师表;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承担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和社会服务任务,接受学院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

(三)自觉履行教师聘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规定的职责;

(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鼓励学生创造精神,重视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六)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八)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的文字;

(九)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或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三条  其他教育工作者包括学院的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十四条  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根据本人的专长和相应的条件,应聘和竞聘工作岗位;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公平获得业务知识培训、进修和职务晋升的机会;

(五)通过履行职责和校内民主管理机制参与学院管理;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不服或受到非法侵害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或者学院规章的规定提出申诉;

(七)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或聘约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五条  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树立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观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育人、管理育人水平;

(四)廉洁自律,不谋私利,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五)保守国家秘密及学院的工作秘密、技术秘密;

(六)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或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六条  工勤人员是指校内按工人编制管理的工作人员。学院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工勤人员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十七条  学院根据国家规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和教育职员制度。

学院对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用制,并对以上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以上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七十八条  学院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和工勤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学院人事工作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上述人员,依法按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

第七十九条  学院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健全教师职业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和测评制度,优化师资结构,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八十条  学院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依法聘用兼职教师,保障兼职教师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对兼职教师的管理。

第八十一条  学院依法加强对外籍教师的管理。

第八十二条  学院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学院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八十三条  学院建立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申诉制度,保护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四条  学院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保护劳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五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技术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章校友与校友会

第八十六条  凡是曾在滨州职业学院及其前身单位、直属单位学习过的学生和学员、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均是学院校友。

第八十七条  在学院党委的指导下,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前提下,设立滨州职业学院校友会,负责联络和服务校友,并结合国情和院情开展活动。

第七章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八十八条  学院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建立和实行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机制。鼓励各院、各部门通过合法途径增加学院收入,增强办学实力。

第八十九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九十条  学院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财务报告制度、财务审批制度、收费管理制度以及财务审计和监督制度,落实各级经济责任制,健全经济风险防范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办学经济效益。

第九十一条  学院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

第九十二条  学院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九十三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确保学院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学院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种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学院分立、合并或终止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成立资产清算小组,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十四条  学院对各类资料、档案进行统一管理,纳入学院整体发展规划,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九十五条  学院加强信息网络和现代教育技术设施建设,建成先进的信息化校园,实现教育教学手段现代化。

第九十六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十七条  学院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密工作,落实领导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事故责任查究制,保护师生员工安全和权益,维护学院安全和稳定。

第八章 民主监督

第九十八条  学院建立民主监督制度,监督学院的办学活动。

第九十九条  学院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学院民主党派、群众组织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学院办学活动进行监督。

第一百条  学院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九章 校训、校徽、校歌、校庆日

第一百零一条  学院校训: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办学理念:与市场共舞,助群雁起飞

第一百零三条  教风:知行垂范

第一百零四条  学风:博知敏行

第一百零五条  校风:崇德尚能

第一百零六条  校徽:为圆形徽标,上方边缘为学院英文译名,下方边缘为“滨州职业学院”鲁迅书法集字字样,中心图案为学院校标。

第一百零七条  校歌:《滨州职业学院院歌》

第一百零八条  校庆日:1016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修改,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审定,滨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一十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若与本章程相抵触,以本章程为准。学院根据本章程有关条款,制定相应的规定、规则、办法和细则。各教学单位、各部门制定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学院章程进行修改: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院管理体制、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四)学院发生其他重要变化。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院章程的修改,由学院党委1/3以上委员或教代会1/3以上代表联合提议,方可启动。

第一百一十三条  章程修正案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经滨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及其修正案生效后,须在学院各二级单位、学院网站等显著位置公布。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滨州职业学院委员会负责对本章程进行解释,依据章程审查学院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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